中華民國行憲後,《憲法》自始即遭《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以動員戡亂體制延續法統,以戒嚴體制限制人民意見之表達,以憲法解釋凍結國會改選,歷經先賢發展民主運動抗爭,直到1987年7月15日解嚴,1991年5月廢止動員戡亂法源;1991年底,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全面退職。1992年12月19日舉行第2屆立法委員選舉,完成國會全面改選。1993年2月1日,第2屆立法院立法委員就任以來,迄今已選出第10屆立法院。今值民主國會30週年,回顧爭取民主的曲折歷史,倍覺民主國會得來不易,彌足珍惜,特舉辦「民主國會卅年特展」,以彰顯臺灣作為華文世界唯一民主堡壘之珍貴價值。
1951年第1屆立法委員即將任滿,蔣中正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委員任滿後繼續行使職權1年,以解決立法機關不能依法運作的困局。1952、1953年以同一事由,再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委員繼續行使職權1年。1953年9月23日,蔣中正總統核准行政院的建議,根據《憲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第1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以代電通知國民大會秘書長洪蘭友查照。1954年1月6日總統公告修正國民大會組織法第8條條文,「國民大會非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降低開會代表人數。另1954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通過釋字第31號解釋,賦予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未能改選前繼續行使職權之依據,被視為萬年國會形成的主要緣由。
1947年7月,國共衝突加劇,國民政府下令總動員以戡平共產黨的叛亂。此後國民政府以《總動員法》為依據,對經濟物資、交通工具進行管制,限制反動集會宣傳,禁止罷工。這就是影響戰後臺灣發展相當深遠的「動員戡亂時期」的由來。1948年第1屆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賦予行憲後實施動員戡亂法源的形式合法。
原本根據《臨時條款》時的規定,1950年必須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再討論此一根本體制或是其他修憲的問題。但是,8月行政院開會,以在臺國民大會代表僅1090人,多數淪陷在中國大陸,連開會通知都無法送達,建議暫緩召集。蔣中正總統進而召開五院院長會議,並以人數不足以召開臨時會為由,通知行政院及國民大會祕書處,取消臨時會的召集。
1948年4月第1屆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5月10日公布實施,賦予行憲後實施動員戡亂法源的形式合法。1948年12月10日,蔣中正總統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宣告除「新疆、西康、青海、臺灣四省及西藏外」,全國戒嚴。
戒嚴令頒布之後,以《刑法》內亂、外患罪相關規定為基礎,加重其刑罰的《懲治叛亂條例》於1949年5月24日完成立法,6月21日公布施行。臺灣戒嚴時期的「叛亂犯」,除了少數中共當局派來臺灣的共諜之外,以「言論叛亂」為主,有數可觀的異議份子,被移送軍法審判,原本憲法保障的包括批評執政者的言論被處重刑。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由於失去中國大陸的統治權,在臺灣統治的正當性也有待處理。中華民國政府繼續動員戡亂體制,以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為由,特別是擁有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中國代表權,作為統治的外部正當性基礎,因而宣傳實施民主憲政,卻以無法進行改選為由,在臺灣建立萬年國會體制。另一方面,則以在臺灣的統治得到人民的支持,作為統治的內部正當性。因此,爭取美國為主的國外支持,維護中國代表權的地位,是對外政策的重點。而對內,在臺灣實施不致影響中央政府原有權限的地方自治,透過地方選舉取得支持也是重點。
1960年第1屆國民大會第3次會議集會,在具足法定修憲人數的條件下,修改《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中最重要的是,總統可以不受憲法第47條連任1次的限制。而根據1966年《臨時條款》之修訂,1969年,以臺灣地區人口增加,及原有臺灣地區選出的中央民意代表出缺為由,進行(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增補選,選出者比照資深中央民意代表,不必改選。1972 年《臨時條款》再次修訂,賦予辦理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之依據,並據此舉辦6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
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長年未能改選,國會長期由「萬年代表」所主導,民間要求全面改選的不滿聲浪從未中斷,遠從1960年代,臺灣省議會即曾提案要求臺澎地區中央民代全部改選,「黨外」省議員「五龍一鳳」也曾提出全面改選的相關質詢。1971 年更有民主人士雷震提出〈救亡圖存獻議〉,主張制定新憲法,成立新國會,建立「中華台灣民主國」。雖然,從 1969 年和 1972 年開始有所謂的中央民代增補和增額選舉來補充中央民代,但隨著民主浪潮的開展,民間及在野人士要求全面改選的聲浪日益高漲,例如立法委員的質詢,以及在野黨(黨外人士)的街頭抗爭,學生發起要求政治改革的學運,終於在 1990 年衝破萬年國會的最後一道高牆,完成臺灣民主化的最重要拼圖。
1983年至1990年間,立法委員黃天福、劉興善、張俊雄、吳梓、盧修一等,陸續於院會時提出國會全面改選相關質詢。
1990年4月3日,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針對釋字第31號解釋之認定提出釋憲,指出30多年來已因情事變更及違反國民主權原則,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不應任其繼續行使職權,獲得院會通過。
1966年3月17日,臺灣省議會通過臨時動議,建議臺澎地區中央民代全部改選。同年4月7日,臺灣省議會議長謝東閔、副議長許金德和38位省議員聯名發表公開信,建議臺籍中央公職人員全體辭職,以便辦理改選。
1966年至1967年間,李秋遠、李源棧、許世賢及郭國基等,於臺灣省議會大會提出中央民代改選相關質詢。
1970年11月23日,省議員鄭宋柳在臺灣省議會第4屆第6次大會提案「建請政府實施國大代表、監察委員及立法委員等全面選舉案」。
1972年1月10日,《自由中國》雜誌負責人雷震提出〈救亡圖存獻議〉,為國政改革的十大建議,並且希望中華民國政府就政治和軍事方面盡快改革。主張改國號,制定新憲法,實現民主憲政。
1978年10月31日,臺灣黨外人士助選團發起「臺灣黨外人士共同政見-十二大政治建設」,提出國會全面改選、省長及院轄市市長直接民選、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及報禁、司法獨立和軍隊國家化等訴求。同年12月25日,黨外人士簽署「黨外人士國是聲明」,要求實現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制定省縣自治通則、確認司法獨立、軍隊國家化、保障學術及表現自由、解除戒嚴、尊重人格尊嚴及保障人身自由等黨外共同政見,更主張臺灣的命運應由1,700萬人民來決定(當時臺灣人口總數)。
1987年12月25日,民進黨國會專案小組舉行「國會全面改選活動」,舉辦「1900萬人對1000老賊的戰爭」大型集會活動。
各大學學生發動野百合學運,提出「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和「提出民主改革時間表」等4項訴求。促成李登輝總統召開國是會議,積極推動政治改革。
1990年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通過釋字第 261 號解釋文:「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制度為憲法所明定,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當選就任後,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因未能改選而繼續行使職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號解釋、憲法第28條第2項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6項第2款、第3款,既無使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無限期繼續行使職權或變更其任期之意,亦未限制次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為適應當前情勢,第1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1991年12月31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是啟動國會全面改選之重要里程碑。
1991年5月1日李登輝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全文10條。其中第5條規定,國民大會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應於1991年13月31日前選出,其任期自1992年1月1日起至1996年國民大會第3屆於第8任總統任滿前依憲法第29條規定集會之日止,不受憲法第28條第1項限制。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於1993年1月31日前,與國民大會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共同行使職權。立法院第2屆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第2屆監察委員應於1993年1月31日前選出,均自1993年2月1日開始行使職權。
1990年12月20日國民黨中常會決定要以一機關兩階段來進行修憲,透過修憲處理《臨時條款》廢除後的調整問題。之後,再由改選的第2屆國民大會進行更具實質意義的第2階段修憲。當時的憲改策略是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同時以《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來進行憲政改革,以應付現實的需要,其中首先解決的則是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的問題。
不過,《憲法增修條文》與《臨時條款》卻有相當類似之處。二者基本上皆採取凍結憲法本文體制的方式,以修憲程序在憲法本文之後增訂條文。同時,《憲法增修條文》也與《臨時條款》一樣都有時間的限制,不同的是《臨時條款》的限制在於動員戡亂時期,而《憲法增修條文》則在前言標舉出國家未統一前的時間限制。
完成第1階段憲改之後,國民大會進行全面改選,1992年5月27日第2屆國民大會完成第2階段修憲,根據《憲法增修條文》,擴大國民大會的權力,將原有監察院的同意權轉移到國民大會,使監察院失去民意機關的性質,成為純粹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的準司法機關。同時賦予省長民選及地方自治法制化的新的憲法依據。但是由於總統直選的問題沒有解決,使得第三階段的修憲勢在必行。特別是在立法院改選之後,行政院長是否能拒絕辭職的憲法爭議,更使得1994年7月第3階段修憲時,除了確立總統直選之外,行政院長的人事副署權也成為當時修憲的主軸。而國民大會則藉著修憲之便,取得了設置議長的憲法依據,朝國民大會常設化邁進。
1996年首次公民直選總統後,總統的正當性基礎增加,在行政院長的任用上又發生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的違憲爭議,因而再修憲時便賦予總統行政院長的任命權。另一方面,則使立法院取得對行政院的倒閣權,而在立法院倒閣時則賦予總統解散國會的相對權限。立法院僅需過半數的決議(而不是原來的三分之二),即可以否決行政院提出的覆議,而維持立法院原本的決議,行政權失去原本相對的優勢,在此次修憲後,行政、立法兩權的互動,進入新的階段。
由於在修憲的過程中,國民大會一再試圖擴權,與立法院職權衝突可能發生憲政危機的問題,受到各方關注。2000年陳水扁總統就任前,再次修憲,使國民大會成為任務型國大,必要時再選舉產生,平時則不設置,包括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人事同意權與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提案權則全部劃歸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成為單一國會。
1989年1月26日《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三讀通過,2月3日公布。
1990年3月,各大學學生發動野百合學運,提出「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和「提出民主改革時間表」等4項訴求。同年5月20日,第8任總統李登輝在就職記者會上表示,計畫召開國是會議,並在1年內終止動員戡亂,並廢止《臨時條款》,回歸正常憲政體制。
依1990年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1號解釋,第1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1991年12月31日全部退職。
1991年4月22日,第1屆國民大會第2次臨時會於臺北召開,會中通過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提案,5月1日正式廢止;並於同日通過第1次憲法增修條文10條,開啟全面改選法源。
根據1966年修訂的《臨時條款》,1969年,以臺灣地區人口增加,及原有臺灣地區選出的中央民意代表出缺為由,進行(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增補選,選出者比照資深中央民意代表,不必改選。
在政治改革方面,1972年3月17日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正案,同年舉行第1次「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開始每3年1次的定期增額中央民意代表改選。
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長年未能改選,國會仍由「萬年代表」所主導,民間不滿的聲浪日益高漲。1987年12月25日,民主進步黨發起國會全面改選運動,這是臺灣解嚴後,民進黨發動的第1場大規模示威遊行。示威地點選在正在舉辦「行憲40週年紀念日」活動的臺北中山堂周邊,發表國會全面改選宣言。
在中山堂的會場內,則有民進黨籍的國大代表11人,一字排開站在蔣經國總統面前拉開布條,每人身上背心前面是綉著「全面改選」,後面寫著「維護憲政」,並高呼「國會全面改選」的口號。1988年12月25日,民進黨發起「聖火長跑」行動,再度訴求國會全面改選。
1990年4月3日,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人便透過立法院院會臨時提案,要求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提案說明中指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之認定,30多年來已因情事變更及違反國民主權原則,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不應任其繼續行使職權,故聲請重新解釋,該提案並獲得院會通過。
大法官會議於同年6月21日便做出釋字第261號解釋,指出「為適應當前情勢,第1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1991年12月31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宣告長達40年應改選而未改選的「萬年國會」將走入歷史。
1991年第一次修憲:明定第2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的法源、名額、選舉方式、選出時間及任期。
1992年第二次修憲:新選出的第2屆國大進行「實質修憲」,包含國會改選、省市長民選及全面恢復人民參政權利,讓立法院的改選有所法源依據。
1994年第三次修憲:確定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方式。
1997年第四次修憲: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毋庸經立法院同意。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改為由立法院行使之。
1999年第4屆立法院通過之重要法案:制定地方制度法(凍省)。
1999年第五次修憲:國大代表任期延長、比例代表方式選出(此次修憲,依大法官釋字第499號,本次修憲因違憲而無效)。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9號-修正之第1條、第4條、第9條暨第10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1997年7月21日修正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2000年第六次修憲: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2000年5月19日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認為立法院之《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基本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2005年第七次修憲:自第7屆立法院起,立法委員減為113人,任期4年。
1995年7月20日第2屆立法院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月9日公布,成為第一次總統直選法源 / 立法院提供
1991年,就任43年的第1屆立法委員全數退職,「萬年國會」成為歷史,寫下國會改革新頁。2016年,執政的民主進步黨首次在立法院成為多數黨,達到國會政黨輪替。
第一波改革:針對立法院體制的調整
在1999年1月第三屆立法委員任期結束前,立法院分別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五法增修訂。
第二波改革:針對黨團協商進行改善
2001年之後第5屆立法院所進行的第2波國會改革,限縮協商範圍,增加「逕行二讀」設計: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條之一的規定,委員會可以將審查完畢且爭議不大的法案直接送入二讀,不需送協商。前面提到只要有小黨黨團一人反對即可擋下法案的情形,於是修改立法院組織法著手,將黨團人數最低門檻從5人提高至8人。(2002年再度修改《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
第三波改革:檢討選制
2005年修憲,依第4條,選舉方式從「複數選區不可讓渡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委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於第7屆正式施行。
經過全體國人的民主實踐,第2屆立法院改選至今30周年,臺灣的政治發展過程雖有血淚曲折,終於逐漸走到成熟階段,進一步邁向康莊大道。根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EIU)的民主指標報告(Democracy Index)臺灣已經連續兩年名列全球自由度第8名的國家。
經濟學人智庫(EIU)從2006年開始製作年度民主指數(Democracy Index)報告,5項指標分別為選舉過程與多元性、政府運作狀況、政治參與、政治文化、公民自由。
總分8分以上為「完全民主」(full democracy),6分至8分為「有缺失的民主」(flawed democracy),4分至6分為「混合型政權」(hybrid regime),4分下以為「威權政權」(authoritarian regime)。
《2021年民主指數》(Democracy Index 2021)的副標題為「中國挑戰」(The China Challenge)。報告指出, 2020年的「民主倒退」現象也持續惡化,許多國家進一步限縮公民自由、將「緊急權力」常態化,中國更以疫情應對以及經濟發展成績來突顯「中國模式」的優越性。臺灣則連續兩年獲得全球第8名的民主國家。
▼ 2021 年世界排名第8,臺灣歷年評分/引自EIU
2021 | 2020 | 2019 | 2018 | 2017 | 2016 | 2015 | 2014 | 2013 | 2012 | 2011 | 2010 | 2008 |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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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 | 8.94 | 7.73 | 7.73 | 7.73 | 7.79 | 7.83 | 7.65 | 7.57 | 7.57 | 7.46 | 7.52 | 7.82 | 7.82 |
▼Freedom house 2022全球自由報告臺灣獲得高分,名列完全民主國家/引自Freedom house
Country | Total Score | Status | Political Rights | Civil Liber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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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 94 | Free | 38 | 56 |
時間 | 事件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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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 | 1月1日公告憲法,12月25日開始實施。 |
3月31日《立法院組織法》公布。 | |
7月下令動員戡亂,依《國家總動員法》對經濟物資、交通工具進行管制,限制集會宣傳,禁止罷工。 | |
1948年 | 1月21日至23日選出第1屆立法院立法委員,應選773席實選760席。 |
4月18日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5月10日公布實施,規定「第1屆國民大會,應由總統至遲於1950年12月25日以前,召集臨時會,討論有關修改憲法各案。如屆時動員戡亂時期,尚未依前項規定,宣告終止,國民大會臨時會,應決定臨時條款應否延長或廢止。」 | |
行憲後選出第1屆立法委員760人,並選出孫科為立法院院長,於5月18日立法院召開第第1會期第1次會議,並選出孫科為立法院院長。 | |
5月20日第1任總統蔣中正、副總統李宗仁就職。《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任期為6年,得連選連任1次。 | |
12月10日總統蔣中正發布戒嚴令,與戰場較遠未受到影響的新疆省、西康省、青海省、臺灣省、西藏地方則不在範圍之內,史稱「第1次全國戒嚴令」。 | |
1949年 | 5月19日臺灣省政府及警備總司令部發布《臺灣省戒嚴令》。 |
《懲治叛亂條例》完成立法與施行。其中影響最大的第2條「犯刑法第100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3條第1項、第104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刑法第103條第1項、第104條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1項之罪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製造白色恐怖的重要根源。 | |
1950年 | 第1屆立法院第五會期〈1950年2月24日至5月31日)在臺北市中山堂大禮堂舉行院會28次,臨時會議1次,報到委員有479人。 |
依《臨時條款》規定須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唯在臺代表僅1090人,多數陷在中國大陸,開會通知無法送達,故暫緩召集。 | |
1951年 | 第1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行政院以無法改選,建議由總統行文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委員任滿後繼續行使職權1年。 |
1954年 | 司法院大法官於1月29日會議通過釋字第31號解釋,賦予第1屆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未能改選前繼續行使職權之依據。至於國民大會代表,則由行政院通過決議,經總統核可後,行文國民大會祕書處,表明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召集前,第1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未滿,依憲法規定自應繼續行使職權。 |
第1屆國民大會第2次會議於2月在臺北召開。同年3月,第1屆國民大會第2次會議第7次大會決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繼續有效。 | |
1960年 | 大法官會議於2月通過釋字第85號解釋,改變國民大會代表總額的計算方式,以能應召集會到的代表人數作為總額,第1屆國民大會第3次會議集會,在具足法定修憲人數的條件下,修改《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總統可不受《中華民國憲法》第47條連任1次的限制。 總統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正公布:「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47條連任1次之限制。」 |
3月11日總統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正公布:「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47條連任1次之限制。」 | |
1966年 | 3月22日總統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正公布第4條:「動員戡亂時期本憲政體制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 |
1969年 | 12月20日第1屆增補選,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選舉。此次選出立委明文規定,其職務、權利與194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於中國大陸選出的第1屆立委完全相同。即可任選出的立法委員為終身職。選舉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舉行,共11名。 |
1972年 | 3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賦予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而無需進行改選的憲法位階依據,制定定期改選的中央增額民意代表制度 |
12月23日第1次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出立法委員51位。 | |
1975年 | 12月20日第2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選出增額立法委員52位。 |
1979年 | 12月10日發生高雄美麗島事件。 |
1980年 | 12月6日第3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選出增額立法委員97位。 |
1983年 | 12月3日第4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選出增額立法委員98位。 |
1986年 | 5月19日,鄭南榕、江鵬堅等人以「紀念臺灣戒嚴日」為由,發起「519綠色行動」,聚集數百名群眾於艋舺龍山寺靜坐,主張解除戒嚴。 |
12月6日第5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選出增額立法委員100位。 | |
1987年 | 政府提出先制定《國家安全法》再行解嚴主張,但不為反對人士所接受,並於國父紀念館舉行抗議活動,提出「只要解嚴、不要國安法」、「解除戒嚴、人人有責」及「百分之百解嚴」等訴求。 |
總統令依立法院臺院議字第1641號咨,宣告臺灣地區自7月15日起解嚴。 | |
12月25日由民主進步黨發起國會全面改選運動,在中山堂周邊示威,由民主人士們與數萬民眾齊同高喊「要求萬年老國代、老立委下台」的改革訴求。 | |
1989年 | 李登輝繼任總統後,1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第1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
12月6日第6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選出增額立法委員130位。 | |
1990年 | 3月16日至22日由各大學學生發動野百合學運,提出「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和「召開國是會議」和「民主改革時間表」等4項訴求。 |
4月3日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針對釋字第31號解釋之認定提出釋憲,指出30多年來已因情事變更及違反國民主權原則,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不應任其繼續行使職權,此提案獲得院會通過。 | |
5月20日由第8任總統李登輝於就職記者會上表示,將召開國是會議,並於1年內終止動員戡亂及廢止《臨時條款》,回歸正常憲政體制。 | |
6月21日釋字第261號解釋指出「為適應當前情勢,第1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1991年底前終止行使職權,並辦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宣告長達40年應改選而未改選的「萬年國會」走入歷史。 | |
1991年 | 4月22日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次增修10條),並舉行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
5月1日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正式宣告結束動員戡亂時期。 | |
12月21日舉行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12月31日第1屆資深立委全數退職 | |
1992年 | 第2屆國民大會增修憲法(第2次增修),加入有關於省、縣地方制度之條文。 |
12月19日第2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出161名委員。 | |
1993年 | 2月1日第2屆立法委員就任,且分別由劉松藩擔任院長,王金平擔任副院長。 |
7月23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解釋,「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7條第2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認為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 | |
1994年 | 8月1日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85年第9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自第9任總統、副總統起為4年,連選得連任1次,不適用憲法第47條之規定。」 |
第2屆立法院7月依照憲法增修條文,通過了《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全國的地方自治正式獲得法源依據,隨後於12月舉行省長與直轄市長選舉。 | |
1995年 | 7月19日第2屆立法院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12月2日第3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出164名委員。 | |
1996年 | 3月23日第1次總統直選,由李登輝、連戰分別當選第9任總統與副總統。 |
1997年 | 7月21日公布第3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4次增修),將省移除地方自治法人之地位,並虛級化。 |
1998年 | 12月5日第4屆立法委員選舉,及直轄市長、市議員選舉。為精省後第10屆臺灣省議會79名議員出路,國民大會修憲將立院席次由前屆的164席擴充61席至225席。 |
1999年 | 增修訂《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國會五法。 |
2001年 | 12月1日第5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225名委員。 |
2004年 | 總統大選前發生「319槍擊事件」,第5屆立法院通過制定《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授權國會組成「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惟遭司法院大法官認定立院調查權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逾越權力分立份際,侵犯檢察機關偵查權,於釋字第585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 |
12月11日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225名委員。 | |
2008年 | 1月12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席次由原先的225席減半至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並首次使用「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制度。 |
2012年 | 1月14日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直轄市選舉同時舉行。 |
2014年 | 3月18日至4月10日期間,發生太陽花公民運動抗議群眾佔領立法院議場。因《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審查爭議導致「反對黑箱服貿」運動的爆發,抗議學生群眾衝入立法院佔領議場長達23天。 |
2016年 | 1月16日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共同舉行選舉。 |
2020年 | 1月11日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共同舉行選舉。 |
9月,捷克參議院議長韋德齊(Miloš Vystrčil)率90位代表團訪問臺灣,在立法院議場發表演說,是45年來再度有外國議長在立法院公開演講,更是第一位非邦交國的現任國會議長。立法院院長游錫堃向韋德齊議長頒贈國會外交一等榮譽獎章。 | |
2022年 | 時任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Nancy Pelosi)到訪臺灣,行程中參訪立法院,由副院長蔡其昌接待,並與跨黨派立法委員進行閉門會談,院長游錫堃因適逢訪歐回臺隔離期,透過視訊表示歡迎,此次亦是自1997年以來再次有美國國會議長訪臺。 |